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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从分步提高税率入手,逐步健全相关税收法律,在2020年前真正完成烟草消费税的税收法定。”
我国现行的烟草税收体系,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建立并不断完善的,到目前为止,先后进行了四次大的调整:
1998年调整了烟草消费税的税率结构,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,税率调整为三档,一类烟税率50%,二、三类烟税率40%,四、五类烟税率25%.这次改革缓解了生产低档烟企业的压力。2001年调整了计税方法和税率,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,这次改革首次实行了复合计税的办法,将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,扩大了税基,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烟草行业的优胜劣汰,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。2009年进行了新的烟草消费税制改革,提高了从价税税率,在征收环节上,首次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%的消费税;对卷烟调拨价进行了调整,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,即每标准箱150元。此次改革首次实现了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税,且批发环节不得扣除生产环节已缴消费税,对于烟草企业收益以及卷烟品牌都产生了一定影响。2015年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,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%提高至11%,同时对卷烟零售价进行调整,按0.005元/支加征从量税。这次改革首次实现了烟草行业的税价联动,对于减少烟草销量有积极的影响。
从2015年烟草消费税改革实施到如今已有3年。目前来看,改革效果较为理想。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:
第一,财政收入明显增加。2015年6月改革当月,烟草税收入就实现了20.5%的增长。到2016年5月31日改革满一年之际,烟草消费税增加了850多亿元。2017年底,烟草消费税基本稳定在5300多亿元。从2017年度烟草税收入的基本格局来看,包括烟草增值税、烟草消费税和烟草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收入,与同期相比均增加了10.8%,改革效果明显。
第二,对烟草消费者的行为产生了积极影响,减少了全国烟草的生产量和消费量。
2015年6月—2016年5月,税收新政实施一年的时间内,中国烟草生产量和消费量减少了3%左右。这次政策调整对减少低价烟的销售影响更为明显,因为低收入者对低价烟提价的敏感度更高。
第三,烟草消费税改革有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。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在我国生效以来,我国始终展现出积极的、负责任的大国形象,认真履行公约中的各项规定。烟草消费税
改革初见成效,为公共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,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。其中世界卫生组织(WHO)、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给予高度评价,并专门邀请我国政府代表在2017世界银行春季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,向世界各国介绍我国“以税控烟”的作法及经验。
从烟草消费税的改革趋势来看,烟草消费税存在进一步提高的空间。从烟草价格来看,2016年~2017年我国烟草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3.5元/包左右,这一水平与2008年烟草销售价格同比上涨不到10%,无论绝对价格还是相对价格,都是不高的。如果进一步考虑居民的实际收入增长水平,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(CPI)的变化,烟草价格的实际消费水平有所下降,不利于控烟事业发展。此外,从世界烟价中税收所占比重来看,烟草税收平均比重为70%多,我国这一比重目前约为50%,其水平仍然偏低,应该分步提高至世界平均水平。
从烟草消费税税制设计来看,与从价税相比,从量税的优势体现在能相对更多地提高低价卷烟的价格,使得对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减少吸烟量。对于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以及低收入人群,在从量税制下想用低价烟来替代高价烟是比较困难的。此外,不断推动烟草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,实现烟草行业政企分开,完善烟草价值形成机制,也是改革的关键所在。
从税收立法来看,目前卷烟涉及的增值税、消费税征收依据仍然是“暂行条例”,立法层次较低。应大力提高税收立法层次,从分步提高税率入手,逐渐健全相关税收法律,在2020年前真正完成烟草消费税的税收法定。
(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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